威客电竞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2023-03-14 07:32:14 winterfell

  原标题: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总数:《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25.0000万股的限制性,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84.2068万股的1.034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114.619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84.2068万股的0.948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1.6953%;预留10.380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84.2068万股的0.085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047%。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战略发展贡献力量,实现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涉及的标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25.0000万股的限制性,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84.2068万股的1.034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114.619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84.2068万股的0.948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1.6953%;预留10.380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84.2068万股的0.085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04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0人,约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088人的18.38%,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1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致力于解决采用传统集中式软件架构的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大数据处理难题,为企业提供处理海量规模、快速流转和多样化类型数据的大数据处理技术,帮助用户发掘数据价值。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经营等方面均发挥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制性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6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所有的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自每个归属等待期届满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5.0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0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交易总量)为每股87.29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1.62%。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为每股85.20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2.89%。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为每股90.11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00%。

  (4)公司上市以来99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99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99个交易日交易总量)为每股82.97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99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4.31%。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能够保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科技公司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实施更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预留部分限制性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的授予价格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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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与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Top Performer、Outstanding、Exceed Expectation、Successful、Below Expectation、Improvement Required 六类,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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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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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2022年度,公司持续受到全国疫情的影响,产品及服务的交付及验收部分受到影响,给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一定压力。在此期间,公司坚持既定的发展策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寻求技术突破以加强产品竞争力。同时公司加强销售队伍的建设,进行相关垂直行业的市场开拓、客户挖掘及行业深耕,保证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

  本次业绩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的授予、归属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若公司/公司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作废失效。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缩为n股);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第二类限制性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归属后额外限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归属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8.50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最近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13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认购期权的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6个月;

  4、无风险利率:取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公司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1)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导致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2)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继续有效,仍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 激励对象虽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退休,但公司提出续聘要求而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由薪酬委员会决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归属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由薪酬委员会决定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 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归属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如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已归属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为避免疑问,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在6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的归属事宜。

  9、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一)《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

  (二)《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黄宜华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黄宜华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黄宜华先生:196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毕业于南京大学。1986年8月至1997年12月曾任南京大学教师,1998年1月至2001年6月曾任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访问学者,2001年7月至2008年6月曾任美国佐治亚医学院研究员。2008年7月至今担任南京大学教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2、征集人黄宜华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4、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3月13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对《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 审议《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截止2023年3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本人(或本单位)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全文、《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或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宜华先生作为本人(或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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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 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3 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及公告已于 2023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 1。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 2023年 3月 28日下午 16:30 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 1)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邮箱送达日应不迟于 2023年 3月 28 日16:30,信函、传真、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

  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孙元浩先生主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并制订《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及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限制性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确定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认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办理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审查已授出权益是否符合归属条件,办理已授出权益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决定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等;

  7、为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实施代表公司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相关协议;

  8、对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应遵照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9、按照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涉及需要董事会办理的其他一切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0、就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为办理上述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1、为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聘用或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服务机构。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对董事会办理上述事宜的授权期限确定为与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且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上述授权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则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定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88号B栋11楼。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3年3月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汪根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并发表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是保证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必要制度。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