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泰柏瑞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证券基金的个人者、机构者、合格境外机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基金的其他人。
5、本基金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6、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目前仅对个人者开通网上交易)。
7、在基金募集期内,者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认购金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者可多次认购,原则上对单一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8、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人欲了解“华泰柏瑞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3年2月3日披露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上的《华泰柏瑞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者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免长途费用]或)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线、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证券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降低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工具,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者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者在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50指数为标的指数,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上证50指数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收益,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此外,本基金运用量化模型进行选股,增强的结果既可能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也可能落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衍生品。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指数的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风险高于传统证券。国债期货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于期权。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环境、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港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者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目的、期限、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者应当通过本公司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者基金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风险,由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建议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同时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证券基金的个人者、机构者、合格境外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基金的其他人。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本基金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0日公开发售(各代销机构具体营业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基金募集期满,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在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公司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在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者所有。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者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即者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1.42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者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即者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3、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4、在基金募集期内,者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单笔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认购金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募集期内,原则上对单一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5、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个人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直销柜台或到各代销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1)网上直销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个人者认购。
(3)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2月24日9:00-2023年3月10日16:00,期间7*24小时全天候受理(含周六、周日)。
1)未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个人者,可持工、中、建、招、民生等银行借记卡在按照“网上开户”页面提示完成网上开户。当日开户,当日即可认购(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内)。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但未开通过华泰柏瑞网上直销的个人者,可持工、中、建、招、民生等银行借记卡在按照“网上开户”页面提示开通网上直销。当日开通,当日即可认购(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内)。
3)已开通本公司网上直销的个人者可于上述业务办理时间,直接在“网上交易”内认购本基金。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 - 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注:上述3)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办理开户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账户证明可以是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若个人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代销本基金的银行、证券公司及第三方销售机构业务受理细则请参照各代销机构公告等。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1)认购期间,人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以下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通过本公司直销认购本基金的机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g)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若机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1、本基金验资日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清算账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份额,归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1、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与过户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3、若本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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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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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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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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